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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1.08.02    新闻来源:淮北市城市泊车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个人可投资建设停车场、新建居住区需配建停车场……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淮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从本月起施行。一系列新鲜“出炉”的措施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状况安全有序畅通,并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办法》指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市容、物价、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停车场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停车场,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报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备案,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公共停车场

据介绍,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10日内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场所,包括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亮证收费。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放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作为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居民区专用停车场

《办法》规定,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首先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居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亮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经营性停车服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办法》指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市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作为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金。经批准提供有偿服务的道路临时停车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  营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持证收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罚则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任意占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房管、市容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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